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942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商业区三乐路以南第一排道教大道以西第24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25005731U。
法定代表人:李松,职务董事长。
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锦绣家园A幢2单元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377903260。
法定代表人:张频。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家居饰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家居饰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已预交406.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丝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喻景鹏
人民陪审员 梁志沃
人民陪审员 谭绮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