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年与某某、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3099号

原告:**年,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佳,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玲昱,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

法定代表人:徐岗。

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锦绣家园******

法定代表人:张频。

原告**年与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年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 判 员  闵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鑫芳

书 记 员  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