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3099号
原告:**年,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佳,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玲昱,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
法定代表人:徐岗。
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锦绣家园******
法定代表人:张频。
原告**年与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年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 判 员 闵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鑫芳
书 记 员 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