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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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222号
原告:兰溪市王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88号7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1MA2FMKRM05。
经营者:***,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潮鸣街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3779032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王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王辰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王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溪市王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