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2民初1723号
原告:大连金鼎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永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丛峰,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治平。
原告大连金鼎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大连金鼎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连金鼎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金鼎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4元,由大连金鼎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宁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禹辰
书记员 宋抑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