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执恢129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鼎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曹永江,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娟,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刘岳丽,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鼎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5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鼎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7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其在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网络查询,并对其其他财产性权益进行了查询。经查后,依法扣划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不足以偿付本案欠款。二被执行人有房屋,但都有抵押。本院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的三处住房,该三处房屋均在其他法院拍卖中,本院已经查封了该三处房屋的拍卖余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两辆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约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景娟,其对本院查询的以上信息表示认可,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刘岳丽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岳丽被查封的房屋均设定抵押,现在其他法院拍卖中,本院已经查封了该三处房屋的拍卖余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两辆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置。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 兵
执行员 戴世庆
执行员 郭万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