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执1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曹永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从峰,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石化六路4008号华峰石化化验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关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282号裁决书受理大***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大***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经查,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282号裁决书确定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大***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支付: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球罐款人民币348953.37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梯子平台费人民币1557666.97元,基础滑板增补费人民币62000元,及防火涂料增补费人民币442955.58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及差旅费人民币2535.4元。上述款项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6699元。
经查,本院已经受理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对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19)粤04破申4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何 敏
执行员 郭普东
执行员 赖江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