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鼎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6186号
申请人:***,男,195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711337574D。
法定代表人:曹永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物总价值16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石油化工机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