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匡某某,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6391号
原告:于某。
被告:廖某某。
被告:匡某某。
被告: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
原告于某与被告廖某某、匡某某、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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