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9民初224号

原告: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温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映萍。

原告:***,男,住四川省大邑县悦来镇盐井村**。

原告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