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9民初224号
原告: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温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映萍。
原告:***,男,住四川省大邑县悦来镇盐井村**。
原告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