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温泉路西段2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映萍。
被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大邑县欣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共计扣划银行存款6821.18元(含执行费50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拥有车牌号为川A××××ד宝骏”牌汽车一辆,但未取得实际控制。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学清
审判员  米可洪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