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1371号
原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744660992T,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西贸市场二楼上。
法定代表人:姚丽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宣,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超,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725,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覃建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利,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迎,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江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唐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