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屏山县法院)(2020)川1529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屏山县法院在办理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议称:1.评估报告对案涉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有违客观估价原则。2.评估报告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错误。3.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错误。4.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5.法院在选定评估机构时未通知异议人。评估报告程序实体存在瑕疵,不具有参考意义,请求重新进行评估。
屏山县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于2020年8月19日协商一致确定内江市德胜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屏山县王府井二期一号楼7号、15号、18号、21号、26号、32号商铺,二号楼(共3层)、三号楼(共2层)营业用房进行价格评估。内江市德胜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后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9345940元。异议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该院交内江市德胜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说明。
屏山县法院认为:异议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评估报告程序实体存在瑕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若干规定》之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因异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其提出的法院选定评估机构时未通知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又,评估机构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确认,评估程序合法,异议人要求重新评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异议人提出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屏山县人民法院对案涉标的物抵押、查封与租赁的先后顺序,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者权利边界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9执异11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汪义兵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吴 靖
书记员  曾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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