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浦朝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524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西贸市场二楼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昌品,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浦朝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弥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赵场街道办事处建设村五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1524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浦朝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弥廷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1524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