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交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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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4016号
原告:浙江交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见大厦1号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华燕,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西贸市场二楼上。
法定代表人:姚丽萍。
被告:侯敏军,男,汉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钟炎,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交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敏军、钟炎、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交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交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交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51元,以上合计5498元,由原告浙江交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瑶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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