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8473号
原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744660992T,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西贸市场二楼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725,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宜昌西坝建设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原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计1889元,由原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