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西贸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办三河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屏山县***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屏山县***二期一号楼商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