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强清1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玉山路145号5幢3楼政纬律所。
负责人:胡正华。
申请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清算组对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华鼎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苏0508破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清算组对华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本院已经裁定受理清算组对华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华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欣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