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鼎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某某、某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3720号
申请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7467572F,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陆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华,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昊,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保全人:苏州鼎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DETG3G,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富郎中巷44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苏州市姑苏区留园路。
被保全人:***,男,1948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昆山市玉山镇小桃源新村。
被保全人:林尔,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苏州市姑苏区普福寺路。
被保全人:季志伟,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苏州市姑苏区曹家巷。
被保全人:成志东,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苏州市姑苏区包衙前。
被保全人:周开广,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苏州市盘蠡村南苑。
被保全人:陈海东,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苏州市城市恬园。
申请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鼎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尔、季志伟、成志东、周开广、陈海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鼎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尔、季志伟、成志东、周开广、陈海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鼎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尔、季志伟、成志东、周开广、陈海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