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37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陆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华,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昊,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苏州鼎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郑海龙,男,194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林尔,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季志伟,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成志东,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周开广,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陈海东,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城市。
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苏州鼎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海龙、林尔、季志伟、成志东、周开广、陈海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做出(2021)苏0508民初37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苏州庭园36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周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