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3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桐泾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陆磊。
申请人***与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苏0508民初70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确认:一、被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151805元。二、被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垫款利息(以15180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6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020年11月10日,权利人***以华鼎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073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执行费为人民币2211元。
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高措施。
2、2021年7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10月17日,再次通过该系统查询被执行财产情况。
3、执行过程中查明,华鼎公司有大量执行案件,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华鼎公司经本院判决,公司已经解散,但目前并未注销。
4、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5、2021年1月7日,本院向申请人发送执行告知函,告知本案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4073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本案受理费、执行费、履行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应查询回执等证据等相应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08执35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喻 俊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