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再28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桐泾商务广场****。
破产管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5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苏05民申9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理由是:一、原审法院未进行充分送达,导致申请人不能参加一审诉讼,行使相应权利。申请人一直居住在,但从未接到过法院的电话。一审法官如果翻阅第一次诉讼的案卷,也能发现申请人的电话和地址;二、原审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主动要求挂靠华鼎公司进行投标,其与华鼎公司存在挂靠合同关系。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社保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新证据,已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收取***的10万元系履行职务行为,归还上述10万元的义务人并非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明知上述事实,也正因为此,被申请人***在第一次诉讼中撤回了起诉。***的第二次起诉,与其第一次起诉时的说法,自相矛盾的。如果***认为申请人是个人行为,则其不可能在第一次诉讼撤诉后,将华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再次提起诉讼。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答辩认为,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已采取多种送达方式未果后,进行了公告,原审法院充分履行了送达职责;第二,再审申请人系退还保证金的义务人。再审申请人作为投标保证金的收款人,在投标未成时有向被申请人退还保证金的义务。至于再审申请人收到10万元投保保证金后如何操作,并不能证明其收取保证金系职务行为。即使再审申请人确实曾经将保证金达转给另一方的卡中,但答辩人也无法确认该保证金已由另一方已退还给了申请人,无法向另一方直接主张权利。再审申请人才是退还保证金的义务人。原审判决由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退还保证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再审审查中查明:2020年4月6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8强清1号民事裁定,受理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华鼎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并于同日作出(2020)苏0508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胡正华、沈梦醉、董昊等七人担任华鼎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为胡正华。并明确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清算公司财产、履行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权。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本案审查中出现的***交付的10万元走向等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受托人为***等基本事实不清,鉴于再审申请人***并未参加原审诉讼,上述证据为新证据,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5355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冬冬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钱 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