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26***号
原告:广汉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大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第三人:广汉市西南禽苗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第三人:四川省广汉市双益有限公司。
原告广汉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汉市西南禽苗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双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广汉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称公司没有起诉,并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