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广汉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2770号
原告:广汉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大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袁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第三人:广汉市西南禽苗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第三人:四川省广汉市双益有限公司。
原告广汉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汉市西南禽苗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双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日立案。原告广汉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汉市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冷北宁
人民陪审员柏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