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82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住什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836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