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申请执行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8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4日,住四川省什邡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2日,住四川省什邡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4日,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己依法将被执行人另案的应收执行款136,454元交付三申请执行人。另外经查,被执行人一方与三申请执行人之间存有经济纠纷,正在通过诉讼确认,执行中,双方均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双方经济纠纷通过诉讼确认下来后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