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0541号
申请执行人:罗靖,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湖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智洪。
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幢1324、1325号。
法定代表人:朱智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