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4448号
申请执行人:黎潇,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汉市湖南路**。
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天辉中街****1324/**。
被执行人:张琨,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住四川省崇州市iv>
被执行人:陈啸瀚,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住四川省崇州市iv>
被执行人:成都路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崇州,住崇州市崇阳街道署州北路**iv>
被执行人:崇州市天义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住崇州市,住崇州市元通镇兴店村v>
被执行人:成都阿城建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街道晋王村**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川0191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蒲红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