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成都阿城建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街道晋王村**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川0191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蒲红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