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之一
原告:罗靖,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智洪,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
法定代表人:朱智洪。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罗靖与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罗靖与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 佳
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
人民陪审员  钟天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