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佛山路西一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71762T。
法定代表人:罗德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湖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71762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2月12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住广汉市雒城镇。
被执行人:朱恒,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1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13158916.94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1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