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执29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佛山路西一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71762T。

法定代表人:罗德贵理事长

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湖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45034D。

法定代表人:朱智洪

被执行人:朱智洪,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陈冬梅,女,汉族,1966年12月12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朱智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朱恒,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智洪、陈冬梅、朱智伟、朱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12135733.32元。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韬

审判员 袁国贵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