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智洪。

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

法定代表人:朱智洪。

本院在执行***与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川01民终95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标911388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系首查封单位,本院无处置权,其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 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执行员 陈 科

书记员 杨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