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上西坝则天路北段问君楼。

法定代表人王泽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已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8.3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元市档案馆、广元市利州区税务局和原寅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戚开华进行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已向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登奉

审判员  李兴勇

审判员  王定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