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祁县林建木业商行与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7民初987号之一
原告:祁县**木业商行,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108国道(圪垛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长喜,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县**木业商行与被告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多次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均未果。其后本院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均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祁县**木业商行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44元,退还原告祁县**木业商行。申请费2070元,由原告祁县**木业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