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荣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苏州荣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84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2034860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荣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683825982,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1幢1101、1102、1103、1104、1105室。
法定代表人:余荣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荣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荣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2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22元,由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