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

成都市泛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29执12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泛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29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西亚海绵有限公司货款142282.62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当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学清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王建华
书记员  陈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