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申382号
再审申请人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电影电视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君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5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行为。劳务作业分包属于合法行为,对此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但是,劳务分包的分包内容是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本身。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仅提供劳务作业即劳务和小型机具、辅料,而施工技术、工程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则均由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负责。劳务费用一般也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不发生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的计算,不收取管理费。如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则不属于劳务分包,对其要按无效合同处理。本案中,从案涉《劳务清包合同》约定内容可见,劳务作业承包人四川君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承包单价中除劳务作业费用外,还包括了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费用,超出了劳务分包的范围。并且,约定的计价方式亦为综合劳务包干价方式,而不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综上分析,案涉《劳务清包合同》不属劳务分包,应为无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电影电视学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电影电视学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傅赟华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李伟民
书记员 雷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