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鑫顺川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顺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良,四川发现律师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世林,四川发现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滨江西路南一段**v>
法定代表人:姚志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073559元及违约金33971.5元、利息238668.34元、诉讼费14768元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2021年9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但无余额可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本案执行标的1360966.84元,未能执行到位1360966.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