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82执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82执3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谭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