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82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执行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什邡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3,93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