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2财保2号
申请人: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1754179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交大花园武侯小区3幢3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97787188。
法定代表人:张教坤。
申请人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882.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号牌为XXXXXX小型越野客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882.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所有号牌为XXXXXX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权登记。
案件申请费789元,由申请人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