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2执143号
本院在执行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82民初37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417.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晓斌
法官助理 肖 曦
书 记 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