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

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2执143号之一
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0682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79,327.2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682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晓斌
书记员  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