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

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82执373号
什邡佛兰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8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76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大伟
书记员 谭 渤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