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829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22层7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张沛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轩,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法定代表人:方义兵,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秦巴云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大宁村东城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任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定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天宇花园。

法定代表人:罗成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优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北京路1号国际客服中心楼2层A区2113-1室。

法定代表人:周飞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琢木易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C之四。

法定代表人:陈显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琢木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C之四。

法定代表人:陈显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欠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远成中心远成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米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南路121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建国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香山街165号涪江河畔c区2楼。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英县立山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卓筒井镇英堰街344-346。

法定代表人:杨益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遂宁市天盛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物流港玫瑰大道25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廖斌,董事长、经理。

被申请人:遂宁市宝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廖祥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遂宁粤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创新工业园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遂宁爱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40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钱治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民路三段104号3栋2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马智,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波好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遂宁泽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西部铁路物流园B7-8,216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军,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太仓百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浮桥镇大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鼎肯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6666号1幢5层329室。

法定代表人:房少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太仓郡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太仓港经济开发区北环路20号港城广场4号楼370室。

法定代表人:林辉洪,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敬邦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A-703。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连美林美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悦岭街92号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郭舒婷,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盛恒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顾远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宁同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61号7号楼2单元15层2151室。

法定代表人:张弘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菌绿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元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范耀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琪英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天福镇长坪村。

法定代表人:干丽群,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阳市一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元区太华街青海路3幢。

法定代表人:陈红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福瑞荣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官庄大队唐家坟村(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15幢1层1512。

法定代表人:李清荣,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集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2段161号兰亭御湖城8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拉尔市鑫易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五团沙河镇南疆果品交易市场8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奎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遂宁市碧山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法定代表人:李治宏,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遂宁市大时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西部铁路物流园对外贸易物资集散区(海关监管区)5楼501、502、5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治宏,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黄剑波,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李治宏,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

申请人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秦巴云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定袁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优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琢木易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琢木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欠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国顺发商贸有限公司、大英县立山粮油有限公司、遂宁市天盛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宝泰建材有限公司、遂宁粤丰不锈钢有限公司、遂宁爱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好森木业有限公司、遂宁泽越商贸有限公司、太仓百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鼎肯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太仓郡益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敬邦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美林美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盛恒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宁同展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菌绿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琪英菌业有限公司、德阳市一叶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福瑞荣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集佳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尔市鑫易成贸易有限公司、遂宁市碧山源农资有限公司、遂宁市大时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黄剑波、李治宏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52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城北支行的账户(2230××××3243)内的存款,限额3947.34万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遂宁物流港支行的账户(5100××××6138)内的存款,限额3947.34万元,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在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物流港支行的账户(1283××××4038)内的存款,限额3947.34万元,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城北开发区支行的账户(1198××××5021)内的存款,限额3947.34万元,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成都分行的账户(2101××××1064)内的存款,限额3947.34万元,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成都分行的账户(8028××××3331)内的存款,限额3947.34万元,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商业银行金龙支行的账户(5002××××0049)内的存款,限额3947.34万元,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在遂宁农村信用联社南津桥分社的账户(3572××××1693)内的存款,限额3947.34万元,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在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物流港支行的账户(1283××××0298)内的存款,限额3947.34万元,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商业银行金龙支行的账户(9200××××8451)内的存款,限额3947.34万元,期限一年。

十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物流园区××道××路××#××大楼××层××号等62处房屋(详见清单),期限三年。

十二、查封被申请人遂宁市碧山源农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物流园区××道××东侧的土地【权证号:遂船国用(2014)第108号】,期限三年。

十三、查封被申请人遂宁市大时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西宁大道以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证号:川(2018)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102883.86㎡】。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邓云茂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