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财保136号

申请人: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沛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轩,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义兵,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四川秦巴云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表人:任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贵州定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绥阳县。

法定代表人:罗成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新疆优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周飞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厦门琢木易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陈显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六:厦门琢木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陈显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七:四川欠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米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八: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九:四川建国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十:大英县立山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

法定代表人:杨益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一:遂宁市天盛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斌,董事长、经理。

被申请人十二:遂宁市宝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廖祥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三:遂宁粤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四:遂宁爱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治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五:四川中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智,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十六:宁波好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十七:遂宁泽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文建军,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十八:太仓百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十九:上海鼎肯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房少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十:太仓郡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太仓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辉洪,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十一:上海敬邦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十二:大连美林美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郭舒婷,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十三:南通盛恒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远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十四:西宁同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张弘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二十五:四川菌绿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耀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十六:四川琪英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

法定代表人:干丽群,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十七:德阳市一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十八:北京福瑞荣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

法定代表人:李清荣,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十九:山西集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十:阿拉尔市鑫易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五团。

法定代表人:李奎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十一:遂宁市碧山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治宏,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十二:遂宁市大时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治宏,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十三:黄剑波,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三十四:李治宏,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人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请求对上述三十四位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52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秦巴云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定袁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优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琢木易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琢木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欠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国顺发商贸有限公司、大英县立山粮油有限公司、遂宁市天盛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宝泰建材有限公司、遂宁粤丰不锈钢有限公司、遂宁爱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好森木业有限公司、遂宁泽越商贸有限公司、太仓百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鼎肯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太仓郡益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敬邦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美林美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盛恒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宁同展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菌绿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琪英菌业有限公司、德阳市一叶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福瑞荣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集佳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尔市鑫易成贸易有限公司、遂宁市碧山源农资有限公司、遂宁市大时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黄剑波、李治宏的财产在价值1.52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成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朱 兵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