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837号

原告:遂宁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永石桥二社。

法定代表人:许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禹,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南路**(第**)。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

原告遂宁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遂宁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9172元,由原告遂宁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汶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