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盈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3902号之一
原告:重庆盈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育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WR4G1N。
法定代表人:邹德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刚,系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81013189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军,系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56792011111525。
被告: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山语城********会信用代码:9152029OMAAJP89X88。
负责人:黄春容,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南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42596。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盈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盈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盈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盈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4元,减半收取5907元,由原告重庆盈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赵 用
人民陪审员  蔡乾坤
人民陪审员  李祖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朱 鸣
书 记 员  冷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