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袋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民初43号

申请人: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南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42596。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辉,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袋富,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武,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培焕,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被申请人:刘祖林,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武,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武,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沱牌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618487。

法定代表人:江德贵,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土木公司)与被申请人唐袋富、陈培焕、刘祖林、**、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射洪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射洪建设公司位于四川省射洪市××镇××道××期××路××段在水一方的房屋以5400万元为限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以保险保函金额540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德土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沱牌大道盛唐国际二期: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76号2幢3-1号(建筑面积396.4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77号2幢3-2号(建筑面积348.65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84号2幢4-4号(建筑面积416.31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85号2幢3-3号(建筑面积318.59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73号2幢2-2号(建筑面积348.65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74号2幢2-3号(建筑面积327.72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52号3幢2-1号(建筑面积877.37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53号3幢4-1号(建筑面积877.37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55号3幢3-1号(建筑面积875.58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75号2幢2-4号(建筑面积416.31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78号2幢3-4号(建筑面积413.84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81号2幢4-1号(建筑面积398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82号2幢4-2号(建筑面积348.65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83号2幢4-3号(建筑面积327.72m2)、权证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000180号2幢2-1号(建筑面积398m2)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二、查封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沱牌大道盛唐国际二期:1幢5-5号(建筑面积106.4m2)、1幢5-6号(建筑面积106.77m2)、2幢5-3号(建筑面积86.83m2)、2幢5-4号(建筑面积109.98m2)、3幢5-4号(建筑面积106.63m2)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三、查封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市××镇××路××段在水一方:10幢1层11号(建筑面积93.81m2)、10幢1层12号(建筑面积81.30m2)、10幢1层13号(建筑面积81.30m2)、10幢1层14号(建筑面积93.81m2)、10幢1层15号(建筑面积106.5m2)、10幢1层16号(建筑面积325.75m2)、10幢2层4-5号(建筑面积467.76m2)、10幢2层6号(建筑面积354.77m2)、10幢2层7号(建筑面积322m2)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

上述保全措施以54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省天德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文晓萍

审 判 员  蒋熠炜

人民陪审员  姜淑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