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81财保205号
申请人江油市政洋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太平镇德胜村五组(钢木市场内5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8227706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梓君,江油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滨河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603000024434。
法定代表人*书生。
申请人江油市政洋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42200元的财产。若保全有误,**、**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江油市城区的房屋[*房权证监证字第××、01××18号]一套提供担保,承担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油市政洋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2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于**、**名下的位于江油市城区的房屋[*房权证监证字第××、01××18号]一套;
三、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江油市政洋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提供的担保财产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财产保全费2231元,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油市政洋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谢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