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川安国购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81执977—1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31592775K。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滨河街*号。
法定代表人:谢书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川安国购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四川豪特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65399730B。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丹亚,总经理。
2018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6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款1820000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查封且已进行拍卖程序,将来价款分配所需时间较长。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璇